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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

1999-11-0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刘希全 通讯员 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审判机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座谈会,肖扬院长在会上强调,审判机关要依法惩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

肖扬指出,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对进一步认清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按照《决定》的立法精神,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其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组织标识;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及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以各种欺骗手段敛取钱财等犯罪活动,要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姜兴长、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刘法合等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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